双倍工资问题 我自2008年4月1日入职,但是公司直到2008年12月1日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2011年5月20日我离职,请问我能不能要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2011-06-06 12:38 OzD8258(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6-06 13:00
能要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过时效
2 孙新律师 2011-06-06 13:51
可以 不过时效
3 赵江涛律师 2011-06-06 14:15
不能了
4 丁磊律师 2011-06-06 14:52
没过时效,可以要,建议来电详谈
5 孙新律师 2011-06-06 16:26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6 孙新律师 2011-06-06 17:14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索要没有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金。
7 孙新律师 2011-06-07 09:42
要看合同的签订日期
8 孙新律师 2011-06-07 10:18
不超过时效 你有证据证明是2008年4月1日入职,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