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或地方条例与劳动法有冲突时怎么办? 案例一: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专门法律,且颁布于《劳动法》之后,所以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某省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针对该地区的特殊规定,所以该省此方面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该省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谁帮帮忙解析一下上面两个案例的正确与否? 谢谢
案例二: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某省的《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是针对该地区的特殊规定,所以该省此方面的劳动争议均应适用该省的规定,即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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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 21:56 珍珠港(重庆-江北)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年10月16日 22时10分
1、合同法并不能调整关于人身的合同,劳动合同只能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层级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 孙新律师 2008-10-16 22:57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层级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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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新律师 2008-10-17 07:43
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以上位法为准。
4 110网律师 2008-10-18 17:51
1、《合同法》与《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一样,且也不是同一个法律部门,不能混为一谈。
2、协商一致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然后协商一致;其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然后协商一致。后者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协商一致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然后协商一致;其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然后协商一致。后者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 陈新明律师 2008-10-22 11:54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