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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赔偿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赔偿问题 2009年7月份进入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每年签一次合同,都是提前一个月盖好公章然后交给我们员工签字,今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周和我们沟通续签合同,但是合同的授权代表,工作地点以及工资待遇都发生了更改,所以我们就不打算续签合同,8月1日,公司找我们员工谈判,结果是几乎所有员工都未续签合同,公司自我们进入一开始起至今都没有为我们买社保,然后加班的工时补助也未按规定发放,现在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这样是算我们终止的还是公司终止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如果要争取最大利益的补偿,是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是以合同期满终止,签份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再要求经济补偿呢?
2011-08-01 19:37 zhongd……(广东-中山)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01 19:50
1、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2、请来电,并办理委托手续。
2 110网律师  2011-08-01 19:50
可以要求赔偿。
3 朱志强律师  2011-08-01 21:14
可主张经济补偿及要求补缴社保。
4 李同红律师  2011-08-01 23:10
可以要求赔偿。
5 杨艳国律师  2011-08-02 16:46
算公司终止的.
6 110网律师  2011-08-02 20:37
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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