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公司无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 我97年11月份进公司,在09年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因一些原因跟公司一主要领导闹矛盾,领导现想以此挑毛病辞退我(而且准备找诸多理由以达到不赔付或少赔付的目的),同时并没有提前通知员工,也从未与我进行协商,请问各位热心人士,公司这样行为算私自解除合同吗?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或赔偿金吗?要如何计算(标准)?属于劳动法的那个条款?
非常感谢大家!希望能尽快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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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10:04 cd123(四川-成都)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01 17:03
属于违法解除的,应当给予赔偿。
2 滕月辉律师 2009-07-01 10:10
若没有提前一月通知,你可索要一个月的工资。另可索要12个月的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代表公司终身录用。
3 杨一林律师 2009-07-01 11:16
可以要求一个月待通知金及12个月补偿金。
4 110网律师 2009-07-01 21:30
你好,应赔偿、补偿。
5 喻远军律师 2009-07-01 22:32
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6 2009-07-02 10:22
1.你可主张08到09年的双倍工资;
2、还可主张共13个月的补偿13548071539
2、还可主张共13个月的补偿1354807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