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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了,员工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公司又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工作地点变更了,员工不愿意去新地点上班,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公司又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生活区和生产区在同一个大院内。今年,因为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生活区和生产区所有土地都被征用了。由此,生活区不存在了,各自选择不同区域的安置房。生产区搬到15公里之外的工业园区。原厂址和新厂址距离20公里,但是都属于柳州市区内。有些员工提出,因厂址变更,不愿意去新厂上班,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是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呢?
2013-06-07 20:58 农老师(广西-柳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3-06-09 12:20
你好,属于合理变更的范围之内。
2 110网律师  2013-06-07 21:07
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3 陈祖权律师  2013-06-07 21:53
合理变更,不用支付补偿金。
4 110网律师  2013-06-08 15:41
合理变更,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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