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职工维权,单位应如何处理 该职工,2005年9月至2008年11月由派遣公司派遣至我单位工作,2008年11月底我单位与派遣公司合作合同终止。2008年12月与该职工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在员工要求下将合同期修订为无固定期限。因劳动者原因,保险关系一直未转入公司,我单位让其提交不转保险的情况说明,他也拒绝提交。2012年1月该职工竟以单位拒交保险为由维权,我单位在劳动监察的要求下为其补缴了2011年全年保险。2012年3月该职工又以追要加班费等问题提出劳动仲裁,目前等待开庭中。现在我单位不知应该如何对待该职工的合同问题,是解除合同,等待他连补偿金一起仲裁?还是任由其发展?
2012-03-19 11:08 zwada(天津)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2-03-19 11:18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2 崔建东律师 2012-03-19 11:18
要求他上班,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到时依法解除合同。
3 孙新律师 2012-03-19 11:43
索要加班费劳动者需要提交基本的加班证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否则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倍的补偿金。
4 孙新律师 2012-03-19 13:59
您好!员工的主张需要证据证明,你可以要求其上班,矿工的话,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刘秀章律师 2012-03-19 17:10
最好与律师面谈
6 齐志龙律师 2012-03-19 18:10
如有需要可以电联或面谈
7 孙新律师 2012-03-20 21:13
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