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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急急
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急急 我于2007年7月进入公司,月薪5000元/月,职位外形设计工程师,同年2007年12月28日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公司又再次要求签署合同,此份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现合同到期,公司与我终止合同(两份合同都只签月工资2250元,与实际工资不符合)现公司只愿付赔偿金两个月每月2250元,合计4500元,并于2009年12月25日通知我要求与我终止合同。
问题一:此种情况,我该向公司要几个月赔偿金
问题二:赔偿金每个月可付予我多少
问题三:公司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我终止合同,此种情况是否合符劳动法?
问题四:公司最终以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31日的此份合同无效,我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要求以新劳动法2008年1月1日颁布为藉口,以我不够工作年限作为理由,拒绝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终止合同,此情况,我可以如何应对?
2009-12-31 01:19 jianzj(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2-31 08:24
1.2个月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2.5000元;
3.符合;
4.公司属于规避措施,建议聘请律师处理。
2 李翠英律师  2009-12-31 10:55
1、两个月补偿金而非赔偿金;
2、实际工资,但超过深圳平均工资三倍的,为平均工资的三倍;
3、不违反劳动法。
4、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公司同意与你续签的话,你才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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