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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北京办事处,我的合同12月31日到期,公司今天(12.22)通知我说不和我续签了,是不是应该给我补偿啊,我的和同事2008.3.5--2009.12.31的。
但是合同里有一条规定是在合同到期前30天如果劳动者想续签需要提交续签申请,否则视为不续签,这条有效吗?要是这样的话我就拿不到补偿了吗,很疑惑,希望大家帮我好吗?
2009-12-22 20:40 aasaa1……(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09-12-22 20:42
已经在一对一回复
2 孙新律师  2009-12-22 20:55
该约定有效。
3 孙新律师  2009-12-22 21:11
约定有效,但是是否约定了相关类似公司的义务?
4 孙新律师  2009-12-22 23:50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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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新律师  2009-12-23 00:02
该约定无效。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6 孙新律师  2009-12-23 09:33
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7 孙新律师  2009-12-23 09:37
你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合同约定你需要递交续签申请,并不是说只要你提出公司就同意,所以这一条虽然有效,但是并不是公司提出的跟你续签合同的邀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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