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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证明补签合同的时间,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如果能证明补签合同的时间,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我是09年07月01日进入某公司,但公司在2010年12月份才签订合同,合同上写明:“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 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签订合同的文本是通过邮件发过来的,我们打印出来签订后寄回公司。这种补签的合同,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可否通过邮件的发送时间,来证明这是后来才补签的合同,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2011-12-23 15:28 libo91……(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1年12月23日 15时34分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可以证明是补签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2 康治斌律师  2011-12-23 16:04
如果可以证明是补签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我的补充: 2011-12-23 16:05

可以通过邮件的发送时间,来证明这是后来才补签的合同,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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