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说我旷工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实际原因是 公司2011年8月16日让我回公司学习,共九天时间,24日学习结束,其他人领导签字都回岗位了,我们部门经理不给我签字,25日我到公司和他谈,它仍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我又和他的上级领导谈,仍没给答复;我又找人事经理,他说你们销售部门的事,他不好插手,也不管;然后我没办法就打事假单休假到8月31日,9月1日我又到公司,仍没人管,我又续十天假(即请假到9 月10日),部门经理签字了我就把请假单,放到部门经理的上级领导办公室就走了;我9 月13号到仲裁申诉要求公司补社保和未发工资费用,仲裁在10月24日开庭,但公司当时并未给我出具任何书面通知,10月28日给我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并说我8月22日就已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于10月31日又向仲裁申诉,要求公司给于经济补偿。请问我目前手里没有书面证据说公司不给我安排工作,请假条又在公司手里,他们说当时没批准,请问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11月18日又开庭,我该怎样向仲裁庭证明这一点呢?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和加班费以及解除合同日之前的工资呢? 请您尽快给我详细答复,谢谢!!!
2011-11-06 23:57 联想001(陕西-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1年11月07日 00时11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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