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跟随到新址上班,会有经济补偿吗 公司将明年初由深圳宝安区沙井搬到深圳南山区,很多员工不愿到新址上班,我们的合同未到期,但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深圳及因公出差地区,或列派集团所属子,分公司,请问:
1、如果我们不到新址上班,公司会有经济赔偿吗?如何补偿?
2、如果公司以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由不予赔偿,是合法的吗?毕竟宝安区与南山区同属深圳市范围。
3、老板旗下有几个分公司,在深圳,江苏,香港都有办公地址,是不同的法人代表,请问这些分公司算是公司集团所属子,分公司吗?
1、如果我们不到新址上班,公司会有经济赔偿吗?如何补偿?
2、如果公司以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由不予赔偿,是合法的吗?毕竟宝安区与南山区同属深圳市范围。
3、老板旗下有几个分公司,在深圳,江苏,香港都有办公地址,是不同的法人代表,请问这些分公司算是公司集团所属子,分公司吗?
2011-11-01 14:22 kellog……(广东-深圳)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张勇律师 电话:13418954058 2011-11-01 17:28
公司若搬迁到深圳以外,你不去,有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若在深圳之内搬迁,你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
若在深圳之内搬迁,你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
2 110网律师 2011-11-01 14:26
深圳市内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
3 吴君瑜律师 2011-11-01 14:33
只是跨区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没有经济补偿,跨市搬迁的可以主张补偿金。
4 陈晓云律师 2011-11-01 14:35
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5 110网律师 2011-11-01 14:41
建议你们一起去劳动局投诉,要求处理,公司应当安排其他岗位,如果不能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 110网律师 2011-11-01 17:10
自己不愿到新址上班,没有补偿金.
7 110网律师 2011-11-01 17:33
深圳市内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辞退的有补偿。如果公司有违反劳动法38条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