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可否主张经济补偿,补偿额度多少? 我所在的公司为一家外资物业企业,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我于2010年11月4日到该公司的徐州分公司报到,2010年11月5日正式上班。现该分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于2011年4月15日到期,2011年3月30日该公司发函至对方决定终止合同。2011年4月6日分公司管理处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员工合同结束,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我与该分公司劳动期间内,该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且违规收取服装押金200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还需要到上海总公司注册所在地投诉吗?
2011-04-15 19:43 朱蓉(江苏-徐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2011-04-15 19:47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的双倍工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的经济补偿及未交社保的损失
2 110网律师 2011-04-15 19:57
申请仲裁。上海没问题,徐州应也可以,去仲裁机构咨询即可。你的情况,值得去仲裁。
3 刘培辰律师 2011-04-16 08:52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