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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这样计算对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这样计算对吗? 2000年来到一家外企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工作,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间每年底续签一年期限。目前公司通知将不再续签,对我给予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
1、N+1=补偿金,N为2008年1月-2010年12月的年数,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1为增发一个月工资。
2、补偿金基数为月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不计算在内。实际上考核工资要高于固定工资,月收入5000-60000元左右,固定工资只有2400元。
   对此,公司方面说:补偿金只能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份不补偿。    对此,我也查看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仍没有搞明白。特请教!致谢!
2010-11-24 12:25 意纵旷达(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0-11-24 15:1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司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1995年《劳动法》就规定有经济补偿的问题,标准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同;
    2,补偿金基数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单位按月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不计算在内,也是错误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 孙新律师  2010-11-26 15:59
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被偿金的标准,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提成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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