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这样的做法符合深圳市劳动法的吗? 我是2011年2月17日新进厂的员工,到3月19日刚满一个月就辞职了。可是辞职后工厂只是发了我2月份的工资,3月份的工资却没有发给我。可是我在这个厂就做一个月为什么工厂却不把我所做的一个月工资全部发放给我呢?却要分开两个月发放工资,工厂却说我3月份的工资要我4月21日才能发放给我。请问这样是不是符合深圳市劳动法的吗?
2011-03-26 22:44 AWI9282(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26 22:55
根据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故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2 张勇律师 2011-03-27 08:46
1,应在三天内支付给你,但一般公司有财务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