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合同。 我2010年6月18日加入公司,目前签订了两次两年期劳动合同。今年3月通过公司内部流程向公司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5月23日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合同期满之日终止,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并只答应支付4个月的补偿金。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给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两倍8个月的赔偿金?公司总部在上海我的工作地在南昌,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是否要支付1月工资的“代通金”,谢谢!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当给我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申请两倍8个月的赔偿金?公司总部在上海我的工作地在南昌,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是否要支付1月工资的“代通金”,谢谢!
2014-05-27 16:24 吴江江(江西-南昌市)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4-05-27 17:2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2 110网律师 2014-05-28 09:34
四个月的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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