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 由于公司拖欠本人08年11、12月份的工资,现要求经济补偿不知怎么计算?请指教一下,谢谢!
具体情况:本人是04年10月29日进厂的,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之后每年签合同一次,最近签订合同期限是08年10月29日至09年10月28日,现在是09年3月份了,因欠工资我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按照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新劳动法实施(08年1月1日)之前是否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另加25%的补偿,但我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是否是按照新劳动法应该支付4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具体情况:本人是04年10月29日进厂的,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之后每年签合同一次,最近签订合同期限是08年10月29日至09年10月28日,现在是09年3月份了,因欠工资我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按照新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新劳动法实施(08年1月1日)之前是否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另加25%的补偿,但我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是否是按照新劳动法应该支付4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2009-03-04 16:10 hmhe20……(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3月04日 16时12分
4个月半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04 16:24
解除合同,应当补偿4个半月的工资,拖欠工资,应当给予拖欠工资额的50-100%的赔偿。
3 110网律师 2009-03-04 19:13
应当至少有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或许还有额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