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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满6年,个人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满6年,个人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满6年,个人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辞退员工,补偿员工6个月底薪并扣除百分之2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赔偿方式是否合法?
2014-03-27 11:44 短信用户(上海)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3-27 11:47
这是不合法的
2 110网律师  2014-03-27 11:44
不合法的。
3 张向锋律师  2014-03-27 11:47
不应当扣除个人所得税。
4 110网律师  2014-03-27 11:48
首先补偿标准不对,应该为上一年度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个税应当根据工资基数计算而不应该根据百分之二十的偶然所得计算个税。
5 110网律师  2014-03-27 11:55
要求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
6 110网律师  2014-03-27 12:15
不合理,应当按照离职前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不得扣税
7 110网律师  2014-03-27 12:27
公司行为违法
8 代雨庭律师  2014-03-27 12:34
不应当扣除个人所得税。
9 邹高飞律师  2014-03-27 12:56
你好,公司行为违法,不应当扣除个人所得税。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
10 韦云律师  2014-03-27 13:35
你好,不合法。经济补偿金应当是6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没有达到168912,不需要扣个税。
11 110网律师  2014-03-27 14:53
合同到期不续,1年补偿1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公司不应当扣除税收。
12 原丹律师  2014-03-28 10:04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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