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倍工资补偿问题 我于2012年7月23入职,2013年5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在2014年1月13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偿2012年8月23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双倍工资,这个请求合理吗?现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但是公司方面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公司那边说的对不对?劳动仲裁时效是不是从我离职的最后一天算起一年?
2014-02-27 13:40 zk_120(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党鹏律师 电话:18629082664 2014年02月27日 14时03分
合理合法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钱亚芳律师 2014-02-27 13:47
可以从你离职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