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补偿 我企业一员工从07年8月12日进公司工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10年4月29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我企业双倍工资补偿(07年8月截止2010年4月),后仲裁委于2010年7月22日裁决驳回其双倍补偿请求,理由是超过时效。该员工于2010年7月21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辞职手续。后该员工于2010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从07年8月至2010年4月的)。请问到底是否该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加入支付又如何计算?
2010-09-13 17:26 aKy6973(重庆)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9-13 17:44
建议积极应诉,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
2 张庆律师 2010-09-13 18:45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公司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你公司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 110网律师 2010-09-13 21:34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般法不溯及既往;
但08年后应当补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仅仅是11个月-12个月,并不是整个合同期
但08年后应当补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仅仅是11个月-12个月,并不是整个合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