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于2007年4月10日入职,2013年6月30日在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以端午节放假未关仓库门为由(但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口头辞退。经与公司协调,又以新劳动法是于2008年元月份正式开始实施,无结果。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按劳动法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是从入职开始还是新法实施开始?
2013-07-11 19:35 刘虚梅(湖南-邵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谭海波律师 电话:13929419720 2013-07-11 19:35
收集证据,主张公司违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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