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真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质疑中国的“豆腐渣”法律:一是、为什么政府机关会有那么多的“临时工”,这些人存在的合法性在哪些?二是、本该政府工作人员干的事,为什么会让“临时工”去干,那么政府工作人员干什么,只是为了领钱?三是、国家劳动法一再主张“同工同酬”,据我了解,存在于政府机构里的“临时工”、存在于教育部门的“代课者”“志愿者”、存在于国企里的“劳务合同工”,比正式工作人员和员工的工资低了很多,从事的却是正式工不愿干的活儿。这样的制度是否合理?四是、有些中介机构与国企勾结,不明里招工,大量使用“劳务制合同工”,推卸自己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些明目张胆的做法,我们的劳动监察本门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纵容!?
2013-06-06 16:38 lhg347……(贵州-遵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6-06 16:53
回提问者,政府的临时工也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与公务员在工作内容及其他等方面肯定是有区别的,其实,并不矛盾,如政府或者国企发生劳动争议,则是民事主体。
2 唐羽生律师 2013-06-07 12:11
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