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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补偿计算
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补偿计算 许某于199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北京某电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许某与竞业人力资源公司(下称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许某与东方人力资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电力公司为用工单位。

自1992年5月1日入职以来,许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未发生过变化,仅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有变化。

2017年11月30日,东方公司、电力公司、许某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载明:

协议书

“甲方为东方公司,乙方为电力公司,丙方为许某。自2002年1月起丙方通过甲方派遣在乙方工作,201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各方知晓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视为各方自愿放弃,不再主张。协议约定如下:

1、丙方同意2017年11月30日与乙方协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同意与甲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由甲方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2000元,具体计算依据: 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工资为1677 元,按补偿标准月2000元计算,丙方自2002年1月至乙方工作的年限为15年11个月。此费用最终由乙方承担。

3、支付方式:各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由乙方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汇入丙方工资卡账户内。

4、丙方今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对甲方和乙方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协议签订后,许某收到《协议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来,许某觉得自己吃亏了,钱拿少了。许某认为, 离职《协议书》未按照其实际工龄(1992 年入职)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许某认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其正常出勤,电力公司未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于是,许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支付1992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9600元及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资4000元。
仲裁委对许某请求不予支持。许某不服,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支付1992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9600元;2.判令电力公司、东方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资4000元。
2021-05-01 18:12 纨绔文臣(海南-海口)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1-05-01 18:15
你好,这要看你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可以联系我。
2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电话:18792650986  2021-05-01 18:15
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请加手机号微信 不要打电话 只处理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非陕西诉讼案件勿扰 网贷类咨询勿扰)。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劳动仲裁 我们可以写仲裁书   监察大队和仲裁委的区别:(一)性质不2113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5261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4102裁是劳动争议的1653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四)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3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05-01 19:23
综合证据判断
4 王竹律师  电话:15109839552  2021-05-01 23:56
你要问什么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5-02 11:29
这要看你具体约定和相关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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