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已满13年,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沪港合作企业,工作已满13年,第14年的合同是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尚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已签属我们单位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现在面临单位经营困难,面临经营性裁员,也可能企业破产或关闭。
请问
1...我在目前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9月21日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受劳动合同的保护程度上有什么区别?
2...假设企业2009年破产或关闭,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现在面临单位经营困难,面临经营性裁员,也可能企业破产或关闭。
请问
1...我在目前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9月21日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受劳动合同的保护程度上有什么区别?
2...假设企业2009年破产或关闭,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2008-08-27 16:10 zwwzsk……(上海-闵行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年08月27日 16时36分
1、没有区别。2、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 孙新律师 2008-08-27 16:19
1、在经济补偿金的给予上是有区别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后,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你可以得到的补偿金更多些。
2、只能支付1个月或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只能支付1个月或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