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加班计算基数 本人在某公司工作2年07个月(2010.5-2013.1),由于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公司扣下本人一个半月工资(我是管理类员工,每月工资固定,无提成、津贴业绩等费用),目前已经申请仲裁,本月底开庭,我除了追讨工资另外还要求公司赔偿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劳动合同本人工资是以广州市最低工资1100元签订的,实际每月发放到手的工资并非最低工资。周六的加班费用也是以最低工资1300元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计算,请问这样是否合法?我能否推翻公司按照1300元给我结算加班费的依据,按照我的实际工资赔偿我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又是什么?
2013-03-12 12:19 136324……(广东-广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年03月12日 13时18分
这种计算不合法,要以实际工资为准。
2 110网律师 2013-03-12 12:21
如果你可以举证的话 可以积极争取
3 110网律师 2013-03-12 12:22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4 曾邵华律师 2013-03-12 12:46
你要看劳动合同里对加班基数有约定没有,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工资赔偿。
5 刘振海律师 2013-03-12 13:54
要算实际收入才能判断可否推翻
6 110网律师 2013-03-12 15:33
如果到时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