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更 2013年12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更,在2015年5月变更一次合同,2018年7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次变更,到2019年4月一直没有变更劳动合同,3月己通知说公司经营因难裁员,从4月开始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于4月10日用微信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我,在4月15日公司又通知我回去更改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应该回去更改合同,同时从2018年7月开始劳动合同能否视为无效合同。
2019-04-18 09:10 ask201……(广东-清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04-18 10:30
投诉或申请仲裁。
2 单义律师 2019-04-18 09:35
你好,双方按照合同来履行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的
3 陈铠楷律师 2019-04-18 09:50
双方按照合同来履行的
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签订合同强制性要求自己交养老和社保,工资却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
2个回复小时工工资没有按当地最低标准签订的合同违法吗?
9个回复我和公司签订的是计件合同,当时签订的计件的单价是很低的,刚够当地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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