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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惠下单工作半年多。公司经营不善辞退了我,让签约离职手续才给工资
本人在惠下单工作半年多。公司经营不善辞退了我,让签约离职手续才给工资 本人在惠下单工作半年多。公司经营不善辞退了我,让签约离职手续才给工资。还有一个孕妇也是同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2019-03-19 21:31 ask201……(北京) 已有 13 位律师回答
1 王景林律师  电话:13042158889  2019-03-19 21:36
必要时可以劳动仲裁解决。
2 冯倩雯律师  2019-03-19 21:37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3 徐卫东律师  2019-03-19 21:40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4 申维丰律师  2019-03-19 22:00
您好,必要时可以劳动仲裁解决
5 赵江涛律师  2019-03-19 22:20
可以 仲裁维权
6 孙新律师  2019-03-19 23:06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7 闫燕律师  2019-03-20 08:38
申请劳动仲裁
8 陈晓云律师  2019-03-20 08:58
有正式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工存在违法行为的,随时可离开;如有不发或克扣工资情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9 孙新律师  2019-03-20 09:54
您好,可以申请仲裁
10 李滨律师  2019-03-20 10:01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11 顾倩团队律师  2019-03-20 11:06
如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您可 获得入职以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涉嫌非法解除,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补偿金。
12 李晓玲律师  2019-03-20 11:43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
13 刘甲律师  2019-03-20 16:30
你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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