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要求不合理违约金并不给转移档案户口 我2011年七月毕业后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在公司的西安研发中心上班,于11月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但后来以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三年需交两万块钱违约金,不交的话就不给办理档案户口转移,但是这个服务年限之前也没有说,合同上也没有提出来,只是说公司有这个管理制度,我的合同也只签了一年,我现在自己手上没有离职证明,只有合同跟就业协议,档案户口是以西安子公司的名义托管在高新人才市场的,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2012-07-04 16:47 gxhlov……(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2年07月04日 21时28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没有提供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你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很简单,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两个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即便设定,也因违法而无效,因此,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你根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如果没有提供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你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很简单,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违约金只有两个即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除此以外,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即便设定,也因违法而无效,因此,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你根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7-04 17:13
你好,对于你的咨询回复如下:
1、单位的作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免费的;
1、单位的作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