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75%后,1、合同到期员工就经济补偿起争议2、未到期员工应不应该接收新公司管理制度 股权转让后,1、一部分员工合同到期被新公司辞退,但是在经济补偿中协商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原公司财务未避税将部分工资每月以固定金额要求贴票处理;而其他部分工资以各种福利(有提货卡、节日费、年终奖)形式不定期发放,这种情况经济补偿到底应不应该把以上福利、报销款纳入经济补偿范畴?2、未到期员工继续履行原合同,等合同到期再双向选择,但是新公司要求履行新的公司管理模式(上下班时间为早8至晚6,以前为早9至晚5,提供交通车),不再提供交通车但提供住宿,工资待遇不再享有原公司的节日费、提货卡、清凉饮料等福利费,只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这样合理吗?
2017-03-02 10:37 judy08……(重庆)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高增珍律师 2017-03-02 10:55
对于你的第一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二种情形不存在违法。
2 110网律师 2017-03-02 11:00
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维护你们的合法利益。。
3 朱玉强律师 2017-03-02 11:04
你好,具体事宜面谈,要看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原则上待遇不变
4 110网律师 2017-03-02 11:44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未到期员工,既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应该服从公司的管理。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未到期员工,既然与新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应该服从公司的管理。
5 鄢雨律师 2017-03-02 11:44
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110网律师 2017-03-02 16:11
可以申请仲裁
7 张元珍律师 2017-03-02 17:03
1、经济补偿按照最进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计算。2股权转让后,用工主体并没有变更,所以原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也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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