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愿意续签,提前30天告知员工,要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你好,我司和某一员工签订的合同从09年2月13日-09年6月13日,但因为员工上班态度懒散、偷懒等等,我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如果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不再续签,需要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另外, 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态度懒散、没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谢谢!
另外, 合同中有约定,如果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态度懒散、没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谢谢!
2009-05-08 15:08 sanly(广东-深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5-08 15:23
工作满一年补偿一月
2 潘友才律师 2009-05-08 15:28
协商一致解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合同期满依然需要支付,单方面解除也需要支付,提前三十天通知只是可以不用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 110网律师 2009-05-09 14:42
需要支付的,
4 110网律师 2009-05-10 10:34
如果公司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