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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劳动者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劳动者是否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我是,2008年5月20日参加工作,期间签了一份2年的合同(2008.5.20至2009.12.31),之后因怀孕又续签了一份合同到2010年11.18日,现公司有意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能够得到公司的赔偿,如果能得到赔偿,能赔偿多少
2010-09-06 14:05 言语如涵(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9-06 18:49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两个半月工资标准的劳动补偿金
2 孙新律师  2010-09-06 19:25
关于你的情况,有以下几点要注意的
一、公司不仅在孕期不能与你解除合同,即使在哺乳期也不能,也就是孩子出生一年内也不能与你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也要延期到那时。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非公司在合同到期终止时给你一个同样或更好的合同,您仍然不同意续签,则公司就要支付补偿金。根据你工作的年限是赔偿给你2个半月的工资。
3 李建成律师  2010-09-07 09:45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续签,公司应当赔偿你两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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