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 平时的工作时间为8:30分-19点,中晚餐有30分钟的吃饭时间,星期六,日的工作时间为8:30分-20点,中晚餐有 30分钟的吃饭时间,一周只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必须在星期1-5中选择一天休息),请问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呢?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否应该追讨加班费用呢?如果是,应该如何追讨和怎样计算加班费用呢?请帮助我?
2008-11-17 17:41 穗芳(广东-东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08-11-19 15:24
公司违法,到劳动局投诉
2 陈新明律师 2008-11-27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