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你好,我是2007年11月27日到该公司上班,但是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1月,我们公司有员工起诉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给我们员工够买保险,公司才补签了一份,是2009年11月,请问我可以在补签的劳动合同日期前的,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2007年至2009年11月的双倍工资吗?谢谢,急急急
2010-03-13 21:34 huhuan……(广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3-13 21:39
您好: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那么你可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份这期间的双倍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0-03-13 22:08
只能从2008年2月分开始到补签合同前,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有法律问题需要免费咨询,或者需要委托律师,请直接联系我:深圳万磊律师 1382878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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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网律师 2010-03-13 22:46
你可以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共1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