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约,要求赔偿 我是2009年9月1日签的合同到2011年8月81到期,但在今年3月中旬时又给我一张20011年9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的续约单,让我签,这张单就2个签名,我没写日期~在我工作的这几年里,我没年修,没节假日,没双薪(我是国家单位),这个月我还无故被降底薪~单位声称我们有提成就无加班费!!!我想问我可以要哪些赔偿,这赔偿要怎么算!!!??
2012-04-28 10:44 BHM510()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2-05-11 09:26
这个是严重的违反了劳动法的,可以提出辞职,然后可以得到从2009年到2012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补偿半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