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哺乳期的妇女权益如何维护? 各位律师,请帮帮忙!
我于2011年10月底剖腹产,生下一宝宝。产假期间,公司以公司规定,按基本工资800元核发我的工资。在产假期间,我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而且我是晚婚晚育。2012年1月底,领导让我于2012年2月1日上班。3月的时候,我发现2月的工资为800元,然后我马上和领导沟通,领导说已经没有岗位了,公司现在没有事情做,只能核发给我基本工资。而且直至公司注销前,我也只能领800元。公司注销后,有2条路选,一是领4个月的赔偿:800*4=3200元,二是如果觉得补偿少,可以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上班(法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后台老板是一个),但是就没有赔偿。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1、公司在我产假期间,只发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公司帮买了保险,生育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已经拿到)2、我剖腹产、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也属于晚婚晚育,休的产假是否得当,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3、公司步入收尾阶段,现在每个人都没有什么工作来做了,带领导也就5个人一个公司,上班也就是坐班。公司在我休完产假后(2012年2月1日起),以没有岗位为由,只发我800元的基本工资是否合法?4、从2012年1月1日起,南宁市的最低收入调整为1000元,如果公司按800元来发是否得当?5、补偿只有3200元,是否合法?6、如果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工作,到时如果人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借口解雇或者让员工自动辞职,赔偿得不到,怎么办?7、我还需要注意什么,或者有什么遗漏的?
我于2011年10月底剖腹产,生下一宝宝。产假期间,公司以公司规定,按基本工资800元核发我的工资。在产假期间,我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而且我是晚婚晚育。2012年1月底,领导让我于2012年2月1日上班。3月的时候,我发现2月的工资为800元,然后我马上和领导沟通,领导说已经没有岗位了,公司现在没有事情做,只能核发给我基本工资。而且直至公司注销前,我也只能领800元。公司注销后,有2条路选,一是领4个月的赔偿:800*4=3200元,二是如果觉得补偿少,可以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上班(法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后台老板是一个),但是就没有赔偿。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1、公司在我产假期间,只发我基本工资是否合法?(公司帮买了保险,生育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已经拿到)2、我剖腹产、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也属于晚婚晚育,休的产假是否得当,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3、公司步入收尾阶段,现在每个人都没有什么工作来做了,带领导也就5个人一个公司,上班也就是坐班。公司在我休完产假后(2012年2月1日起),以没有岗位为由,只发我800元的基本工资是否合法?4、从2012年1月1日起,南宁市的最低收入调整为1000元,如果公司按800元来发是否得当?5、补偿只有3200元,是否合法?6、如果去老板的另外一个公司工作,到时如果人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借口解雇或者让员工自动辞职,赔偿得不到,怎么办?7、我还需要注意什么,或者有什么遗漏的?
2012-03-10 17:21 snowwh……(广西-南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2-03-11 12:10
1、生育津贴+单位工资不低于你工资的,单位做法不违法。
2、产假一般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再加30天。
3、不合法。
4、不合法。
5、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6、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7,到期未续合同期间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2、产假一般90天,晚育的增加30天,难产的再加30天。
3、不合法。
4、不合法。
5、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6、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7,到期未续合同期间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2 苏耀峰律师 2012-03-12 00:53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4、5、不合法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后有纠纷,若后一个公司不认可你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的,你又不能举证的,就难于得到应得的赔偿金。
7、司法解释规定,2012年后是视为你和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支持。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4、5、不合法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以后有纠纷,若后一个公司不认可你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的,你又不能举证的,就难于得到应得的赔偿金。
7、司法解释规定,2012年后是视为你和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院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