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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未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未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补偿? 我丈夫88年在陕西勉县黄金公司井下采矿因工去世,当时只解决了3600元抚恤金。由于家庭困难,家有四老两小,让我顶替协议工,89年工作至2001年,公司放假至2008年公司破产,未给我们解决养老保险和工龄年钱,根据新劳动法农民工是否能得到相关的政策补偿?2001年至2008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工龄?
2012-02-14 19:12 yilian……(陕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2-02-14 23:2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1999]10号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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