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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之前的续存的劳动关系的年限如何经济补偿
新合同法之前的续存的劳动关系的年限如何经济补偿 我是05年底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到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固定劳动合同,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不在续签合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肯定要给我补08年1年的经济补偿,也就多补偿1个月的08年度平均工资,但是08年以前劳动关系续存这两年工龄如何算经济补偿?旧的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这部分如何界定呢?急!谢谢!
2008-12-04 14:32 sky884……(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8-12-04 14:53
合同期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 110网律师  2008-12-04 23:17

 根据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劳动法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因此,对05年到07年的工龄是没有补偿的。但是由于你已经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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