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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孕妇被要求解聘如何提出赔偿?
没签合同孕妇被要求解聘如何提出赔偿? 2004年10月开始以外聘在一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工作,未签订合同,未买保险,工资1000现金发放,寒暑假不发放工资(正式工有工资)。2010年工资调整为1200元,2011年3月调整为1800元。2011年5月怀孕,预产期2012年2月,一直正常上班。2012年元月学院要求解聘,提出补发10个月工资。请问:我能提出多少钱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偿又应如何计算?能否提出补买社保?如能,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赔偿金又应如何计算?产假及哺乳假工资是否还应正常发放?
以上我应提出多少钱的补偿合适?
如果单位不同意以上要求?又该如何获得帮助?
2012-01-06 09:35 安生的幸福(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2年01月06日 10时46分
学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院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照你在该学院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求学院给你补缴社保;支付你产假及哺乳假的工资。
为了进一步了解你的详细情况,建议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2 康治斌律师  2012-01-06 09:3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常发放,即使强制解除也因违法而无效。当然女职工自愿解除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你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其解除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 但你自愿解除的除外; 
    4,切记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千万不能主动辞职,否则连最起码的生育保险都无法享受。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2012-01-07 09:33
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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