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不适从1987年4月5日开始至1990年至10月底一直在休假,这期间的假公司应该怎么算,有多久 本人为铁路正式职工,1987年11月30日生小孩,从1987年4月5日开始休假,一直休息到1990年10月底,单位自1987年4月5日至1987年10月5日这6个月给我算的是病假,而后算为“列非”,在列非后就不给我算工龄了。我认为这样算是不对的,我应该还有六个月的产假(当时铁路规定产假是六个月),不知在休半年病假后还可以继续休产假吗?我休息的这段时间应该怎么算?单位给我算的是六个月病假后,列非三年零一个月。请问单位的算法对吗
2012-01-05 20:26 我自己678……(北京-延庆县)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1-05 20:00
过时效了。
2 孙新律师 2012-01-05 20:16
您好,如果没过时效,除生育后的六个月应算产假外,其余时间算病假并不违法。工龄应连续计算。
3 李同红律师 2012-01-05 20:23
过时效了。
4 谷友军律师 2012-01-05 20:57
时间久点了,不好办了。
5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1-19 21:55
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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