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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9年,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
在单位工作9年,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 在单位已经连续签9年合同,为不和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故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我两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符合劳动法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2009-12-15 14:35 你好1234(北京-宣武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2-15 14:38
如果单位并无其他违法佣工情形,合同是自然到期解除,那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支付你两个月工资是合理的。如向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最好面询律师,由律师分析单位是否有其他违法情形,以及有无补偿不到位的情形。
2 孙新律师  2009-12-15 14:59
符合法律规定.
3 孙新律师  2009-12-15 15:46
你说的不清楚,具体情况面议
4 孙新律师  2009-12-15 16:08
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5 孙新律师  2009-12-15 16:47
具体情况面议,符合法律规定.
6 孙新律师  2009-12-15 20:32
如无其他情形,单位的做法合法
7 孙新律师  2009-12-15 21:58
符合法律规定.
8 孙新律师  2009-12-15 23:17
不合法,不只二个月工资
9 孙新律师  2009-12-18 09: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您这样的情况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来赔偿,工作9年赔偿9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在才到期,那么按照第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就是08年1月1日计算,只赔你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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