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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合同法中这句话的含义及实际案例怎么处理   急!
请问劳动合同法中这句话的含义及实际案例怎么处理   急!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请问:
1、2000起公司未交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也未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现在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是1个月的?
2、有人说各地劳动部门对本条规定理解不一,国家有专门的解释吗?您是如何理解的?谢谢
2008-08-20 09:11 szzrz(浙江-嘉兴)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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