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的问题 2007年8月到一家新加坡独资的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12月都没签合同.这段时间工资一直以现金方式发放.2007年12月公司以无用工资质为由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补签了8月1日到12月31日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然后在2008年1月18日开始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中间有18天是没在2份合同中的.但是由于合同中对工资待遇的不明确.现在公司推翻了当初口头答应的待遇.但是由于当初发的现金我们又无法取证,请问那份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要求4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2011-11-06 02:19 aq1975(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向锋律师 2011-11-06 12:32
现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2 李军律师 2011-11-07 17:14
双倍工资时效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