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疑问 本人是07年7月到本地一商场打工,去的时候未签订劳动合同,到08年7月时签订一份一年合同 现合同到期 商场不与我续签,09年8月我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要求商场支付我07年7月至08年7月的为签合同补偿的双倍工资,但仲裁庭说过了一年时效,无法申请,这是对的吗?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所说有冲突吗?
请相关人士解答,万望回答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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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1:59 wihib2……(江苏-南通)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滕月辉律师 2009-10-30 12:31
对,已过时效,而且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08年之前的没有法律依据。
2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10-30 12:39
对,已过时效,而且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08年之前的没有法律依据。
3 110网律师 2009-10-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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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网律师 2009-10-30 18:10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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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网律师 2009-10-31 15:03
仲裁委的回答是正确的,法律上有这一条的规定。
6 2009-10-31 20:47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