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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种做法违法了吗?
公司这种做法违法了吗? 公司股东大会的做法违法了吗?
正宁县林福公司系2000年12月由原正宁林业总场经销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经营范围为林福产品、钢木家具、家具材料、板材加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零售及家兔饲养、屠宰、销售、咨询,公司的10名股东为原正宁林业总场经销公司职工。 2002年7月21日林福公司聘用范多宁为工作人员。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范多宁先后4次向林福公司入股19000元成为该公司股东。 2008年5月因个人业绩突出林福公司给范多宁赠与股权42000元,并与当月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范多宁合法拥有林福公司股权61000元。 2009年1月范多宁被林福公司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法定代表人。 2010年6月,林福公司董事会决定由范多宁继续担任总经理(无劳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改由董事长连军辉担任。 2010年11月27日范多宁因故离开林福公司。林福公司在范多宁离开公司后未给其发放2010年度的效益工资,从2011年1月起未给范多宁发放任何薪酬。 2011年1月18日范多宁与他人共同投资100000元在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恒美公司,并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其中范多宁出资70000元,占总资本的70%,恒美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家具零售。 2011年6月15日,林福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范多宁违反同业禁止义务为由决定解除其股东身份及总经理职务,范多宁当即表示不予认可,6月17日林福公司向范多宁送达了书面通知,范多宁在通知上签写“不予认可”并签名。 2012年3月5日林福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决议,决定将“原章程第八条修改为:股东出资如下,连军辉36.8万元,范多宁6.2万元,马小会11.1万元,这赵亚峰3万元,王兆春1万元,总计58万元,随后在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2年5月和9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正宁县人民法院分别在(2012)庆中民终字第411号和(2011)正民初字第445号判决中写道:“另查明,范多宁在林福公司认交股本及公司赠股共有61000元,占林福公司总股本的10.4%。” 2014年1月6日,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连军辉(正宁县林业总场职工,林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马小会(监事)、赵亚峰(副总经理)采用电脑PS手法伪造范多宁签名、私刻印章的办法,伪造了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范多宁向连军辉转让股权的决议和正宁县林福木业经销有限公司股东范多宁与连军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是将公司股东范多宁1.9万元的股权暂“提存”在连军辉名下赠与的4.2万元收回作无效处理;二是将原股东范多宁持有的全部股权61000元转让给连军辉认购,同日伪造范多宁的签名与连军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4年3月17日委托公司监事马小会在正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6-04-18 10:03 范多宁(甘肃-庆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6-04-18 11:10
请咨询工商局。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6-04-18 14:45
咨询工商局
3 杨俊彬律师  2016-04-18 16:20
你好,这个请你咨询工商局的
4 钟晶律师  2016-04-1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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