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劳动合同,店内少东西需要赔偿吗? 上班两个半月,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在上班期间店内少了价值4500元(是零售价)的东西,公司要求我全额赔偿,我需要赔偿吗,如要赔偿的话,应该赔多少?公司因为我不赔偿,压了22天的工资未发,说是赔偿了才发给我,他们这样做合法吗?他们还说告我公款挪用,这样合法吗?我25号离职,但公司未同意,因为我23号就回老家了,28号才过去与他们交接,他们说我25—28三天算旷工,这样可以吗?
2011-10-28 21:06 钱裕芬(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1-10-28 21:10
答: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