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82条应如何理解 我爱人于08年3月到虹口区广中路小学面试做美术老师。面试合格于4月1日正式到学校实习,一直到5月30日被校方辞退(理由是因同时有美术教员员推荐了一个老师过来,校方不想得罪教员员。但事后又否认说我爱人没特长)。我把事情告到虹口区教育局,批示是让我以劳动法第82条要求校方补偿经济损失(期间并没与校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每月工资970元人民币)。可我不清楚补偿标准如何界定,是按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或是按08年上海人均工资标准还是按试用期间的970元标准来定?
2008-10-19 19:52 yeats_……(上海-虹口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8-10-19 19:54
按实际工资标准。
2 110网律师 2008-10-19 21:20
按970元标准赔偿。
3 110网律师 2008-10-19 21:42
按970元的标准。
4 110网律师 2008-10-21 15:02
按照每月970元计算,如果上海最低工资标准高于这个数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 陈新明律师 2008-10-24 12:18
案情不详,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