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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如何理解?
请问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连续订立二次中的“二次”是指08年以前已订立了二次还是08年1月1日起已订立了二次的员工呢?比如我公司某员工2006年5月入厂,公司实行1年1签合同,请问这位员工何时才算与公司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2008-09-23 11:59 jingji……(广东-中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09-23 12:10
是08年1月1日起已订立了二次的员工。2010年可以。
2 孙新律师  2008-09-23 12:10
应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连续两次,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3 杨一林律师  2008-09-23 12:31
法不溯及既往,应当指2008.1.1新法实施以后订立了两次的情况。
4 陈新明律师  2008-09-30 12:31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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