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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订购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界定
商品房订购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界定 我于2007,7,9日与开发商签订一次性付全款商品房订购合同,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09,3,31日但没有约定违约金,到交房日期房子没建好,开发商要求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没能谈拢没有签订。现在开发商让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领钥匙,承若给我付3000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开发商和别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违约标准,但是开发商说我没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参照是否合理?恳请帮助!
2011-09-19 14:26 傲视天地(陕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9-19 14:28
你好,没有签订违约金条款则违约金为你们的实际损失
2 康治斌律师  2011-09-19 14:3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好了。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2011-09-19 17:03
你可以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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