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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问题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金赔付问题 我于2010年1月16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成交总额为47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4月30日交房,结果开发商2010年9月1日才交房,共计逾期约120余天。合同约定逾期开发商按日向买方支付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计算,同时还约定了日降雨超四小时可免责的条款,开发商以该栋商品房2008开始建设,到2010年8月合计共有140多天降雨超四小时为由,拒绝赔付违约金。我认为应从签定合同之后才计算降雨天数,而不能以该栋商品房开始建设的日期开始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计算
2010-09-14 21:33 xxx123……(广西)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9月14日 21时48分
这涉及到合同的解释,并没有一个法定的答案。
在法院一般看你们双方谁的解释更合理,更符合你们购房时真实的意思。
法院会看你们谁的解释更合理。
具体的你们的案子。
你可以主张,在购房时约定的交房期,是基于购房时的房屋建造进度来估算的,然后估计的大概3个月可以完工。之前经过的时间,当时并没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你可以举证当时房屋建造的进度如何,一般完工需要的3个月就可以了,并且没有下雨这么多天。而开发商一下拖延那么久。这样就可以证明你的主张更合理。
2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0-09-18 20:55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才能给与更详细的答复。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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