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五年,合同2016、1月到期,公司与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补发我4年未休年假补偿和3年 我在公司工作五年,合同2016、1月到期,公司与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补发我4年未休年假补偿和3年加班费,不是按照离职补偿金代扣个人所得税。而是算作我一个月的收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2016-02-19 13:05 1381162967(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6-02-19 13:04
你好,这是不合法的,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 宋超律师 2016-02-19 13:06
您好,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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