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快一个月,但未续签,公司如果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支付? 我是2004年10月1日进的公司,但公司是2006年才正式注册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才开始签订。到2010年10月31日,已签了2次合同。我要与公司续签合同,但是合同期满到现在快到一个月(还差几天)合同还未正式签订,现与公司总经理就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总经理一气之下要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支付补偿金,有涉及到赔偿金吗?另外,我也是公司的领导层及劳动合同事务处理的执行者,合同没在在规定时间内续签是否自身也有责任?
2010-11-27 20:34 sunnyy……(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27 23:05
你好,基于你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公司与你解除合同要支付你补偿金。由于你们公司是2006年才注册的,所以2004年至2006年你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你得不到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司任职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06年至2010年你可以得到相应的工资的补偿。至于合同期满的后的一个月的补偿具体事宜,建议我们电话联系。
2 孙新律师 2014-07-31 11:11
您好,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您不续签的话,要补偿您一个月的工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您不续签的话,要补偿您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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